兴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兴山县位于湖北省西部,长江西陵峡以北,地处秦巴大山区,经纬度在东经110°25′至111°06′,北纬31°04′至31°34′之间。东临宜昌、保康,西与巴东毗邻,南接秭归,北抵神农架林区,东西长66公里,南北宽54公里,总面积232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2.57‰,占全国的0.24‰。兴山的地貌区划属秦岭大巴山体系,山脉走向从东向西伸展,总地势为东西北三面高,南面低,由南向北逐渐升高。东北部群山重叠,多山间台地,向南逐渐降低,西北部山高坡陡,沟深谷幽,水流湍急。县境内有大小山头3580座,最高点位于与巴东交界处的仙女主峰,海拔2426.9米;最低点位于与秭归接壤处的游家河,海拔109.5米,垂直高差达2317.4米。全县地貌可划为三种类型:一是海拔800米以下的山沟河谷低山区。该区面积355.09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5%,由香溪河、凉台河两大水系控制最低部位。地表由紫砂页岩、泥质岩及灰岩组成,两岸山陡坡急,但在沿河两岸相继出现夫子岩、建阳平、南阳河、平邑口、高阳镇等大小不等的河谷小盆地。二是海拔800至1200米之间岩溶剥蚀中山区。该区面积575.8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5%,分布于东南部、中部和西南部。地表由白云岩、硅质岩、灰岩、砂岩等组成,地势北高南低,山顶浑圆,河谷纵横,溪沟由北向南深切。三是海拔1200米以上的缓坡、平淌高山区。该区面积1397.0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60%,分布于东北部和西南部。地表由元古界灰岩、泥质岩以及变质混合岩组成,区内山峰复峦,山脊众多,形成溶蚀洼地、溶洞、落水坑、伏流、石林等各种类型的岩溶地貌。兴山县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冷暖多变,雨水较多;夏季雨量集中,炎热多伏旱;秋季多阴雨;冬季多雨雪、早霜。由于地形复杂,高低悬殊,气候垂直差异大,这种特殊的气候特征为多种植物的生长提供了适宜的条件,故有“山上皑皑霜雪,山下桃红李白”之说。兴山年平均气温在15.3℃左右,年际间气温变化不明显。极端最高气温为43.1℃,极端最低气温为-9.3℃。年平均无霜期,低山272天,半高山215天,高山163天。太阳辐射总量年平均为99千卡/平方厘米,季节分配为夏多冬少,4至9月总辐射量为64千卡/平方厘米,占全年的64.7%。平均日照时数为1682.8小时,平均日照百分率为38%。年平均降水量为900至1200毫米,绝对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差异大,北部多于南部,高山多于低山,夏季多于秋冬春季。